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034 | 发布机构: | 真新街道 |
生效日期: | 2019年03月01日 | 文 号: | 嘉真街〔2019〕8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办事处
嘉真街〔2019〕8号关于开展2019年真新街道兵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嘉真街〔2019〕8号
关于开展2019年真新街道兵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兵役法律法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和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兵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在街道范围内组织开展年度兵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今年的兵役执法检查工作,从2月下旬开始,4月底前完成。其中,3月15日前,由各基层单位完成自查;3月20前街道完成自查,3月底前区征兵办组织普查;4月底前,迎接市检查组的抽查。
二、检查方法和内容
采取各单位组织自查、街道武装部组织检查、区开展普查和市实施抽查的方式,依法对街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兵役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重点检查本区域内小型规模以下(在职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下,下同)和大中型规模以上(在职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上,下同)各类企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下同)数量分布及其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的情况,掌握户籍在本区域的适龄青年的底数、兵役状况及分布情况。向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寄发并收回《用人单位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汇总形成《乡(镇、街道)兵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2)。用人单位自查率不低于90%,其中规模以上用人单位自查率达到100%。
(一)各单位组织自查
1.会同工商等部门汇总掌握本街道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形成2019年用人单位名册。
2.组织用人单位自查,并将检查情况认真、如实填报《用人单位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2019年)》。
3.社区居委会组织对本区域内的适龄男性公民情况进行排查,形成户籍在本区域内适龄男性在职员工和适龄男性在校大学生花名册。
4.汇总用人单位及适龄男性公民情况。
5.汇总规模以上企业适龄男性员工兵役状况统计表。
(二)街道组织检查
街道武装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兵役执法检查组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1.开展兵役执法检查情况;
2.适龄公民持有兵役证情况;
3.适龄公民、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承办人员对兵役法律法规的知晓情况;
4.查验兵役证制度落实情况;
5.执行兵役法规情况。
(三)区普查、市组织抽查
市、区两级征兵办主要采用座谈询问、阅看工作资料、面谈询问的方法,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重视,准备充分
组织开展年度兵役执法检查,是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兵役法律法规的重要抓手,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兵役行为的重要途径,是健全完善依法征兵工作机制的重要环节,是依法做好征兵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筹划部署,要结合年度兵役执法检查工作,搞好兵员潜力调查,切实摸清本区域内适龄公民的数量、分布及参军意愿等方面的情况,为圆满完成今年征兵任务、不断提高兵员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程序规范,积极配合
兵役执法检查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兵役部门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兵役行为,做好征集高素质兵员准备,使依法征兵工作形成良好机制而开展的一项工作。各单位要提高兵役执法检查重要性的认识,克服厌烦情绪和马虎应付现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有具体布置、有专人承办,有记录有总结,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检查,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兵役执法检查任务。
(三)按照要求,完成任务
各单位要按照上海市政府征兵办《本市范围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兵役义务告知书》(见附件3)的精神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指定专人如实填报《用人单位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节点上报。
附件:
1.用人单位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2019年)
2.兵役登记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2019年)
3.本市范围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兵役义务告知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真新街道办事处
2019年3月1日
真新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印发 |
附件3:
本市范围内法人和其他组织
应当履行的兵役义务告知书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兵役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2.国家《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组织公民兵役登记的;(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三)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四)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六)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一)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三)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四)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兵役证其他使用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工作要点
1.自觉履行兵役工作义务: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兵役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执行落实;指定部门和承办人员具体负责做好落实兵役法律法规的相关工作;密切配合兵役部门做好兵役工作。
2.认真执行兵役法律法规: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承办人员熟悉兵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18至24周岁具有上海户籍的男性适龄职工(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兵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招工(招生)通知(简章)、劳动用工合同中载明需提供查验本人有效《上海市公民兵役证》、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等内容的相关条款;承办人员熟悉兵役证查验相关业务;录用员工、录取学生时查验适龄男性职工、适龄男性学生的有效兵役证;每年督促适龄职工(学生)参加年度兵役证审验登记;按要求认真填报《自查报告表》,做到数据准确、内容齐全;积极支持本单位适龄员工、适龄学生应征入伍,并做好相关优待、安置工作。
3.及时整理兵役工作资料:建立职工(学生)名册、18至24周岁上海户籍男性职工(学生)名册;每年将适龄职工(学生)的兵役证复印件装订成册;每年的《自查报告表》归档。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9年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