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0038 | 发布机构: | 真新街道 |
发文日期: | 2020年05月26日 | 主题分类: | 应急预案 |
关键词: |
真新街道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贯彻《上海市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1.2.2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各类各环节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2.3 全街道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2.4 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 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3.2《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
1.3.3《食物中毒处理办法》
1.3.4《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3.5《上海市嘉定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4 总体情况
1.4.1 职能划分
根据职能划分,街道市场监管所负责食品生产监管,食品流通、餐饮的许可和监管。
1.4.2 工作目标
快速、妥善处置本街道区域内发生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减少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 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传染病)急性、亚急性疾病。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领导。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是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和责任部门。
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预案;
(2)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指挥对重大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
(4)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5)及时向区食药安办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6)负责对疑似刑事案件的确定、移送。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报告、处罚;阻止可疑食品及添加剂的加工、使用;阻止被污染动植物及可疑食品的销售;
(2)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急救人员、实施抢救工作,并根据《细菌性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病原学检验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完成应急处置预案程序中所涉及的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如发生人员死亡或疑为投毒的,开展相关的侦查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
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专业部门、相关单位要按照“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建立监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卫生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食药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3.2 预警机制与支持
市场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3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机制
3.3.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接受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治疗的单位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定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停止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证据、样品,采取相关的各项控制措施。
3.3.2 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时限
3.3.2.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向街道食药安办和上级部门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现场调查处理后2小时内向区有关部门报告。
3.3.2.2相关职能部门接报后,及时核实情况,半小时口头报告有关部门,街道食药安办、上级部门等,1小时内书面报告以上单位,并及时通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主体职能部门在完成现场调查处理后2小时内作出初步书面报告。
3.3.2.3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死亡病例或者可疑投毒的应当同时报告派出所。
4、应急响应
4.1 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三级。
(1)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或者有2人以上(含2人)死亡病例的;或者发生在学校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者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重点场所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事故危害严重,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100人以下;或者有1人死亡病例的;或者发生在学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没有死亡病例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2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公布应急响应终止。街道食药安办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街道食药安办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 调查和总结
5.1.1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完毕后,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事发单位、部门及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并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1.2 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1.3 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平台,由街道食药安办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等工作。
6.2 人员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街道食药安办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6.3 物质保障
相关职能部门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街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7、宣教、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2 演练
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8、监督检查与奖惩
8.1 奖励
出色完成任务的、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2 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9、附则
9.1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9.2相关职能部门
本预案中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是指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真新街道办事处
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