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真新街道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8月02日 | 主题分类: | 便民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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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信访法律知识问答
1、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采用什么形式?载明哪些内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不得越级走访;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预约走访。
4、信访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权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5、信访人有权就哪些事项提出信访?
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6、哪些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向国家机关请求权利救济的,应当按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一)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六)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八)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或者行政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上述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7、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信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原承办案件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原承办案件的行政机关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自行启动核查程序。核查单位应当调查核实并召开公开评议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核查结论。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8、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静坐、列队进行、呼喊口号、派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
(三)走访时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
(四)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侮辱、谩骂、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九)其他妨碍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1、违法信访的信访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信访人或者其他机关人员实施妨碍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